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TYDV,103,重訴,44,2016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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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江維彩
      江苗柔即江桂秀
      江玉塘
      江珍英
      江珍霞
      江文德
      江卓大妹
      江香妹
      簡江阿珠
      江美娥
      江玉鑾
      江新泓
      江新庚
      江原森
      江新富
      江亭臻
      陳谷灯
      陳彥銍
      陳欣瑜
      李江來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啟林連秀惠連麗惠連智惠連安
連紫媞連林趾玉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4號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376 萬1,0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3,76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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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