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23號
TYDV,103,建,23,2016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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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許鄭慶華
被 上訴人 謝榮麟即榮麟室內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34,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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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