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邱玲琪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黃盛浩
黃淑貞
黃盛樞
黃淑娟
黃春烟
邱玲郁
邱玲芳
彭黃玉霞
張黃玉嬌
黃金英
黃淑惠
邱國勳
邱玲玫
邱聖勳
邱玲月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盛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三之地號,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