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Aten Research Inc.
法定代理人 王家麟
代 理 人 陳尚仲
相 對 人 張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台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39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揭規定,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