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91號
TYDV,100,訴,1091,2016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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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原   告 徐永球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李詩鑫
      李詩坤
      李任弘
      李華元
      李瑞泰
      李美蓉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詩鑫李詩坤李任弘李華元李瑞泰李美蓉李美慧為被告李黃柿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黃柿妹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死亡乙情,有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李黃柿妹之繼承人李詩鑫李詩坤李任弘李華元李瑞泰李美蓉李美慧承受被告李黃柿 妹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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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