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91號
TYDV,100,訴,1091,2016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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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原   告 徐永球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廖文賢
      廖文浩
      廖文和
      廖勝興
      廖勝昌
      廖素梅
      廖妙育
      廖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文賢廖文浩廖文和廖勝興廖勝昌廖素梅廖妙育廖秀春為被告廖運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運杰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死亡乙情,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 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廖運杰之繼承人廖文賢廖文浩、廖文 和、廖勝興廖勝昌廖素梅廖妙育廖秀春承受被告廖 運杰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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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