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
原 告 徐永球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謝榮秋
謝華鋒
謝秀淇
謝彩雲
謝富英
謝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榮秋、謝華鋒、謝秀淇、謝彩雲、謝富英、謝富美為被告謝李騰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李騰妹於民國104 年4 月18日死亡乙情,有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謝李騰妹之繼承人謝榮秋、謝華鋒、 謝秀淇、謝彩雲、謝富英、謝富美承受被告謝李騰妹之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