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雅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 年度聲沒字第8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耳機柒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雅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584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仿冒「BEATS 」商標商品耳機72件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5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期滿未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扣案耳機72件,係仿冒美商節 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00 000000號)之物品,為被告坦承在卷,並上揭耳機扣案可佐 ,該情堪以認定。準此,扣案耳機72件,為商標法第98條規 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