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59號
TYDM,105,聲,359,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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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議鋒(原名邱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議鋒(原名邱玉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議鋒(原名邱玉峰)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9 月,於民國 102 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 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 年1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1 年度聲字第9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復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995 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5 年1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 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5 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9 月16日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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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