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53號
TYDM,105,聲,353,201601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國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國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國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11月,於民國101 年 12月4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 因上列受刑人於105 年1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 年度聲字第55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 字第5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 (合計有期徒刑3 年11月)。受刑人於101 年12月4 日因上 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1 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0月27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05 年9 月5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22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