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89年度,858號
TNDV,89,聲,858,200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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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 請 人 義商AZZURA YACHTING ITALIA SRL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RGIO DILAZ
  代 理 人 黃慶源律師
  相 對 人 大新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振明
右聲請人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仲裁法第五十二條及民 事訴訟法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對外國仲裁判斷承認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裁定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次按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仲裁契約之原本或經認 證之繕本,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對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 承認應提出仲裁契約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未據提出仲裁契約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經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顯然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非訟事件法第 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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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