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讚
具 保 人 李妍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
息(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營利姦 淫猥褻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業已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 甲○○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 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具保在案,嗣受刑人 經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4 年11月26日下午 2 時45分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 人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臺北市○○區○○ 路000 ○0 號4 樓之住居所,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 人收受,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受送達 人住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 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以為送達,亦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均未見受刑人按時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 人,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份等證在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 ,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 利息均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