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77號
TYDM,105,聲,177,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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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蕙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前毛重共計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蕙茹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440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20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書在卷可稽,而桃 園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201號案件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所 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施蕙茹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440 號、104 年度毒 偵字第5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桃園地檢署10 4 年度毒偵字第5201號案件所查扣之透明結晶8 包(驗前毛 重共計6 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4 年11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B00000 00)1 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5201號 卷第37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 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 只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 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0.0025公克部分, 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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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