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884號
TYDM,104,聲,4884,201601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93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壹點叁柒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肆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素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毒偵字第500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 麻1 包及摻有海洛因香菸4 支,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 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蕭素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 第24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004號、94年度毒偵緝字第263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246 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5004號、94年度毒偵緝字第263 號不 起訴處分等在卷可稽。而上揭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4 支、 大麻1 包(毛重1.37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只 ),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大麻及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 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附 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外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