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明漢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第十四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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