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秀滿選任辯護人 張志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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