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14號
TYDM,103,重附民,14,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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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湯汝湲
      湯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湯發沐
      陳明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47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湯發沐陳明麗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湯美珠湯汝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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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