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代 理 人 江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0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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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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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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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大眾商業銀行新竹│104年2月28日│397,142元 │1011331 │ │
│ │份有限公司温永│分行 │ │ │ │ │
│ │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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