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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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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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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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品傑牙醫診所陳│有限責任新竹第三│104年4月24日│36,757元 │SC0384880 │ │
│ │明達 │信用合作社東南分│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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