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號
SCDV,105,補,9,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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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徐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武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通行系
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通行面積
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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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