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號
SCDV,105,補,82,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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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
肆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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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