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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