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3號
SCDV,105,補,73,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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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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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