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2號
SCDV,105,補,62,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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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淑美即佳宏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彭秀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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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