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3號
SCDV,105,補,53,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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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肅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成維華、江建
  勳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萬捌仟捌
    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零捌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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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