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0號
SCDV,105,補,50,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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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奇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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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