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號
SCDV,105,補,16,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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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
叁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
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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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