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廖添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匯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請求金額所載與訴訟
標的不一致)?
②如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請再補正
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③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④相對人究為陳「匯」豐或陳「滙」豐?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