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6號
SCDV,105,司票,46,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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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廖添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匯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請求金額所載與訴訟
        標的不一致)?
       ②如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請再補正
        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③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④相對人究為陳「匯」豐或陳「滙」豐?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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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