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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