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政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祐生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金居(十銓)精品家居或個
人?如為金居(十銓)精品家居,應補正其負
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
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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