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2號
SCDV,105,司促,72,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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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邱垂旺
法定代理人 林崇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柳志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林榮欽邱垂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並提
        出邱垂旺、林崇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②對債務人柳志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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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