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邱垂旺
法定代理人 林崇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柳志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林榮欽為邱垂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並提
出邱垂旺、林崇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②對債務人柳志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