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4號
SCDV,105,司促,694,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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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麥香森烘焙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麥香森烘焙屋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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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