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黃麥素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葆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黃」麥素琴或「黄」麥素琴(依聲
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