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2號債 權 人 蔡佳君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洪瑞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蔡佳君對債務人陳洪瑞鳳請求新台幣86萬 元部分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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