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9號
SCDV,105,司促,549,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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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義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許義松住所「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三樓」,實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債權人提 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 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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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