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陳徐綉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陳徐綉珠」或「徐綉珠」(依聲
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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