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盧順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31,185元(其中計│104.9.4~清償日止 │15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息本金29,643元)│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