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7號
SCDV,105,司促,527,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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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建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自民國104年10月26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
  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
  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期為限」,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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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