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6號
債 權 人 吳本源即全禾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瑨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全禾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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