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4號
SCDV,105,司促,204,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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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彭子峯
      彭子芳
一、①債務人彭子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叁
   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②債務人彭子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叁拾
   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
   債務人彭子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彭子
   芳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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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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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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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9,936     │104.10.28~清償日止│5   │自民國104年11月2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2 │206,839     │104.10.28~清償日止│5   │自民國104年11月2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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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