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2號
SCDV,105,勞執,2,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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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何恭勇
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 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 同)66,410元,分期給付與聲請人,詎料相對人僅給付至10 4 年12月10日、共計6 期之薪資18,000元,其後即未依約給 付,而依調解筆錄所示,相對人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爰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薪資餘款48,410元,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4 年6 月18日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有新竹市政府10 5 年1 月12日府勞資字第1050020426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書及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自堪信聲 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容為: 相對人就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66,410元,分期給付予聲請人 ,前7 期(104 年7 月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 10日、104 年10月10日、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 及105 年1 月10日)每期給付3,000 元,後6 期(105 年2 月10日、105 年3 月10日、105年4 月10日、105 年5 月10 日、105 年6 月10日、105 年7 月10日)每期給付6,000 元 ,至餘款9,410 元部分之給付日期,調解筆錄所載「104 年 8 月10日」係屬誤植,應為「105 年8 月10日」,亦經新竹 市政府前揭函文核覆在案,而相對人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惟上開調解成立後,相對人僅給付至104 年12月10 日,其後即未依約給付,迄今尚欠48,410元未給付等情,亦



經聲請人到院陳述甚明,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 尚未給付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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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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