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號
SCDV,105,勞執,1,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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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暉
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叁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 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 同)22,053元,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10 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10 日給付4,153 元予聲請人,詎料相對人迄今尚有7,153 元未 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6 月18日調解成立,其 調解成立之內容為:勞方同意資方以分期方式支付薪資,給 付方法如下:資方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 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 10日給付4,153 元,下午3 點前匯入勞方帳戶,一期未付視 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為證,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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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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