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64號
SCDV,104,訴,964,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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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   告 艾美克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媛

被   告 鄭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叄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艾美克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美克公 司)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5 日邀同被告陳淑媛、鄭復 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27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0年11月25日 起至107年10月15 日止,利率按原告指標利率(目前為百分 之1.375)加碼年息百分之2.075(即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45 )按月計息,前開借款利率並隨原告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且其借據第6條及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倘立約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則本契約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應就其全部應付帳款一次全數繳清,並自遲延 日起按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艾美克公司自104年10月15 日起即未依 約攤還本金,依上開約定,被告艾美克公司業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借款本金1,841,30 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陳淑媛鄭復華均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何聲明或陳述,惟其前對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曾提出民事 聲明異議狀,陳稱:兩造間前已有清償協議,其並預存8個 月履約金於帳戶,詎原告片面毀諾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 屬不妥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 份、授信約定書 3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僅於聲明異議狀中陳稱:兩造間前有清償 協議,原告片面毀諾而聲請支付命令云云。惟為原告所否 認,並提出被告申請分期攤還而未為其同意之分期攤還申 請書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此外,被告復未能舉 證證明兩造已有延期或分期攤還協議,所辯自難採信。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 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 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艾美克公司既為系爭 債務之債務人,被告陳淑媛鄭復華則為其連帶保證人, 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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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單位:新臺幣)│ │ │
├─┼────────┼──────────┼─────────┤
│1 │368,262元 │自104年10月25日起至 │自104年11月25 日起│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之3.45計算。 │6 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
│ │ │ │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 │
├─┼────────┼──────────┼─────────┤
│2 │1,473,046元 │自104年9月25日起至清│自104年10月25 日起│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3.45計算。 │6 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
│ │ │ │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之20計算。 │
├─┴────────┴──────────┴─────────┤
│本金合計:1,841,3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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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美克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