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43號
SCDV,103,重訴,143,2016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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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泓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超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該裁定已先後於104年12月9日、1 0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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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