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熙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羽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67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4,2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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