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46號
SCDV,103,家訴,46,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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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
原   告 黃張麗霜
      張宏文
      張宏年
  兼   張宏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張宏成
被   告 張家菘
      張修維
上二人共同 莊守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5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5號分 割被繼承人張環遺產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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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