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吳慧君
被 告 蕭振群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振群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