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925號
SCDM,104,審易,925,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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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裕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4
0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2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彭裕楷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裕楷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見4隻鴿子被架設 在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海拔358公尺山區之網子捕獲,將4隻 鴿子取下,發現其中3隻(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賽鴿)為賽鴿後,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10月7 日下午5時47分許,取下本案賽鴿後,循本案賽鴿腳環上編 號及電話號碼,聯絡告訴人即鴿主吳鴻志,並對其恫稱:其 放飛之賽鴿在伊手上,須準備新臺幣5,000元,賽鴿才能贖 回去等語,致吳鴻志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並與彭裕楷約定 在新竹縣關西鎮○○路000號關西國小門口取回本案賽鴿。 嗣經吳鴻志報警處理,彭裕楷於104年10月7日晚間8時50分 許,在關西國小前為警當場查獲致未能得逞,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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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