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撤緩偵
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志成被訴妨害祕密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成於民國103年3月25日21時許 取得告訴人楊芷玲之手機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告 訴人楊芷玲同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告訴人楊芷玲存放 於手機內之私人照片下載至其手機內,並於103年年5月中旬 將上開照片刊登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上,因認被告蔡志成涉 犯刑法第315條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他人圖畫罪嫌。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15條之妨害祕密罪,依同法第319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 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 注意而仍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即屬同法第303 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最高法院 82年度臺非 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志成被訴妨害祕密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 ,而被告蔡志成與告訴人楊芷玲業已和解,並經告訴人楊芷 玲在偵查中之103年7月8日具狀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偵卷第36頁) ,惟檢察官仍就此部分於10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 由本院於104年9月7日繫屬之,是就被告妨害祕密犯行部分 ,檢察官之起訴即已欠缺告訴之訴訟要件,其起訴之程序自 屬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妨害祕密罪部分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