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12號
SCDM,104,原訴,12,2016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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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均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呂紹猷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2399號、第2400號、第2401號、第3681號、第
6137號、第6217號、104年度少連偵第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佳均呂紹猷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佳均呂紹猷因強盜、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加重強盜罪 罪嫌重大,而加重強盜罪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被告 二人臨此重罪,均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且均有羈押之必 要,而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起執行其等羈押,並於同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同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在案。
二、茲被告何佳均呂紹猷二人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佳均雖坦 承未經許可寄藏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剝奪行動自由及強制等 犯行,惟否認犯罪事實二(一)之剝奪行動自由、強制與犯 罪事實二(五)之加重強盜犯行;被告呂紹猷坦承有販賣第 二級毒品、侵占軍用彈藥、剝奪行動自由及強制等犯行,惟 否認犯罪事實二(一)之剝奪行動自由與犯罪事實二(五) 之加重強盜犯行,然依卷內證人證言、被害人之陳述、被害 人傷勢照片、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事證,足認被告 二人涉犯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又被告二人既涉犯最重本刑 七年以上之重罪,而「可預期之刑度越重,被告逃亡可能越 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本院認依卷內對於被告 二人不利之事證,及被告二人於偵查、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 中均否認涉犯加重強盜罪嫌之態度,實難排除被告二人臨此 重罪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 之虞,尚難謂上述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再衡量被告二人犯 罪情節重大,且所涉加重強盜罪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兼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二人維持 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本件羈押之必要 性仍然存在。綜上,本案被告二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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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